《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惫P者認為,審理人員在提前介入時須在“準、嚴、暢”三個字上下功夫,讓提前介入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審查調查和審理工作。
甲公司系乙國有公司的參股企業。2012年1月,張某經乙國有公司黨政聯席會議任命,出任甲公司總經理。2014年10月,甲公司因經營困難進行改制,僅保留少數行政人員在崗,將大部分職工轉為“待崗職工”。
近親屬收受財物 怎樣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故意
以案明紀釋法 | 牽線搭橋并收受轉送賄款如何定性
王某甲,2004年任A省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2012年退休。2005年,王某甲與在A省經營香煙盒皮印刷業務的私營企業主劉某相識,并介紹其子王某乙與劉某相識。
審理談話是對案件查辦過程進行監督的重要一環,也是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的重要舉措,必須用心用情做好,筆者認為,具體可以從做到以下“五員”做起。
錢某,中共黨員,A區政府原區長。2013年下半年,A區2014至2016年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勞務外包項目(6個標段)對外進行招標,時任A區區長的錢某與國家工作人員李小某、B保潔公司經理范某三人商議后決定合作此項目,形成以李小某的哥哥李大某的名義與B公司合作,雙方各占股50%的合作合意。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作為記錄電子數據獲取、流轉過程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不僅在調查中起到連接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紐帶作用,而且能反映電子數據取證過程的合法性,證明電子數據保管鏈條的完整性。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如何制作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談幾點體會。
武某,C市某區區長,中共黨員。2014年至2018年,武某介紹其親屬向某私營企業主劉某放貸收息,后劉某因資金鏈斷裂,對外欠款達兩億元,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力償還92萬元借款,武某多次出面催促后仍無結果。
在查辦領導干部收受酒水、字畫等類似案件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尤其要注重把握行為人主觀認識這個關鍵因素,深入分析研判,防止因實物已經滅失而對此類案件一概不按犯罪處理的誤區。
要求請托人購買配偶推銷的保險產品如何定性
甲系某國有公司總經理,乙系私營企業主,丙系甲的同學、某國有房地產企業負責人。甲曾經利用職務便利,在多個事項上為乙提供幫助,甲與丙無任何職務關聯。
2021年12月,A省B市C區某中學發現新冠確診病例,由于該市重視程度不夠,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學校發生聚集性疫情,并迅速在區內傳播,僅2周該區確診病例高達1000多例,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2022年1月,省委成立問責調查組,對B市疫情防控不力問題啟動問責。
何某燕,個體工商戶,掛靠某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公司承攬到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某煤礦六采區礦建工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后,為了順利結算工程款,何某燕于2020年中秋節前及2021年春節前先后兩次送給該煤礦負責人荀某人民幣30萬元。后在荀某關照下,該項目的工程款順利結算。
近年來,隨著行受賄形式日漸隱蔽和多樣化,親屬間行受賄行為逐漸進入公眾視野。如,國家工作人員鄭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胞弟鄭甲承攬工程提供幫助;鄭甲獲利近3000萬元后,以兄弟幫襯為由,為鄭某購買了一套價值300余萬元的房產,該行為是否構成賄賂犯罪?
無法折算價值的經濟往來能否單獨認定為違紀
甲,中共黨員,2000年2月至2010年1月,甲擔任省屬企業A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乙實際控制的公司向A公司長期供應石油焦業務提供幫助,乙獲取巨額利潤。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在審理工作中,善于總結和運用工作規律和工作方法,對于能動應對復雜多樣的違紀違法案件,穩妥駕馭紛繁復雜的證據材料,實現案件辦理的高質量,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總結經驗,認為證據審核應當堅持“四個并重”。
A公司,某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乙任A公司客戶部經理。
甲,A國有公司總經理;乙,A國有公司副總經理;丙,A國有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丁系乙的同學、私營企業主。2019年,在丁的牽線下,乙、丙為A國有公司做成一單投資項目,為公司創造豐厚利潤。
國企混改過程中隱瞞債權行為涉嫌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調查人員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同時,該條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理。為此,調查部門應當如何審查鑒定意見,如何處理調查部門審查與案件審理部門審核之間的關系,應予關注。
A村,某市城中村,毗鄰旅游度假區及高鐵樞紐,極具開發價值。林某,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長期在A村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并一直通過不正當手段與該村村干部保持密切關系。
張某,中共黨員,A省省屬高校H大學副校長,二級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張某在向H大學黨委報告并經同意后,到B省某民辦高校W學院兼任副院長,合同約定年薪15萬元。H大學與W學院無業務往來、合作辦學事宜等。W學院副院長年薪13萬元至18萬元不等。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將“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與“違法取得的財物”并列,作為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處理。執法實踐中,我們應準確界定“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落實涉案財物全面追繳原則,做到涉案財物應繳盡繳,同時又要充分保障被調查人和第三人的財產權,避免擅自擴大涉案財物處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