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甲,中共黨員,原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2014年退休,乙為某私營融資企業老板,丙為某私營房地產企業老板。甲在任副市長期間,曾在多個事項上為乙提供幫助。2016年,應丙請托,甲向乙打招呼,幫助丙從乙公司獲得融資款2億元,為此,丙送給甲200萬元。
刑法規定受賄罪,本質上是要懲治侵犯職務行為廉潔性的行為。一旦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受到侵害,并具備為他人謀利的條件,則應予以懲治。
以案明紀釋法 | 索要商業機會交他人經營獲利后收受好處怎樣認定
王某,總部在甲市的A銀行副董事長,系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王某的同學,B、C公司法定代表人。
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李某,中共黨員,A市B區環衛處原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職務之便,為周某、王某、張某在承接環衛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分別收受周某、王某、張某給予的賄賂款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19年,張某的公司因偷稅漏稅問題被公安機關調查,李某擔心罪行敗露,便將收受張某的20萬元退還給了張某。
不知是涉案財物而取得是否應予追繳
函詢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是對干部一般性違紀違法問題的反映,用發函的形式由干部本人作出解釋說明。函詢工作是推動“第一種形態”常態化的重要做法。
斡旋受賄后再行賄應否并罰
實踐中,黨員干部將本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在本單位報銷,或者交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報銷的現象易發多發。要準確認定該類行為的性質,需結合報銷錢款來源、報銷動機等因素,緊扣違紀及違法犯罪構成要件予以精準認定。
【典型案例】張某,男,中共黨員,A省原保監局局長。劉某,女,非國家工作人員,系張某特定關系人。2011年,劉某與時任B省保監局局長的張某相識并發展為情人關系。2015年10月,張某調任A省保監局局長,劉某隨張某一同到A省。
以案明紀釋法 | 收受無請托事項的人與行賄人合買物如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查組應當形成被調查人到案經過及量刑情節方面的材料。實踐中,前款內容一般由監察機關出具到案情況說明進行體現。到案情況說明能夠完整反映辦案經過,是司法機關認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的重要證據材料。對于到案情況說明的審核,應注意以下幾點。
戴某,中共黨員,2008年至2021年3月歷任A縣發改委副主任、主任。經查,戴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人事安排、經費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余萬元。
非組織活動違紀行為辨析
借用與以借為名受賄辨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法對留置期限做了嚴格的規定,如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留置案件的審查調查工作,筆者認為要從提高效率、突出重點上下功夫。
關某,某國有企業董事長;錢某,個體老板。2011年,錢某經朋友介紹,與關某結識。
登記上交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財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實踐中大量運用,但如何精準適用登記上交,有幾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郭某,中共黨員,某縣常務副縣長,分管縣政府辦公室、發展改革、財政等工作。2016年4月,郭某將其與妻子用于個人消費的5萬元,以公務支出的名義交該縣政府辦公室科員林某報銷,由其簽字同意。其間林某亦私下將個人費用0.8萬元混雜其中一同報銷。
提升案件質量是當前紀檢監察干部提升內功的必修課,也是紀檢監察干部研討的永恒課題。筆錄制作是案件質量的關鍵所在,特別是在賄賂案件中,筆錄制作是否全面、到位,對證據的有效固定及防止被審查調查人翻供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21年6月,某國家機關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過程中發現,新錄用公務員王某(中共黨員)自2020年8月起一直違規在某企業任監事,該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之規定,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對于是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處分,以及是否延長其試用期,產生不同意見。
問責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強化責任追究,喚醒責任意識,激勵擔當作為。為切實解決問責工作中存在的重懲處、輕激勵、“一問了之”等問題,充分發揮問責激勵、督促的正向效應,云南省紀委監委制定印發了《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問責激勵關懷談心談話辦法(試行)》,在問責工作中探索實踐問責激勵談心談話。問責激勵談心談話本質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問責處理的一個關鍵環節。
案例1:黨員領導干部甲,利用職務便利為轄區內某房地產公司老板A投資的房產項目在用地事項上提供幫助。事后甲提出想投資入股,A為感謝甲的幫助,表示同意。甲遂投資50萬元到A的房地產公司。其間,甲多次取得分紅款,共計260萬元,其中超過公司正常分紅比例部分為140萬元。
在誡勉的實務運用中,需注意采用何種誡勉方式、確定誡勉方式后怎樣執行、誡勉對于被誡勉人員有哪些影響以及不服誡勉決定如何救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