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的認定,就是發現并固定被調查人瀆職行為的違規點,依法鑒定或審定損害結果,并建立瀆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過程。
本案中對于填補接待費的120萬元是認定為貪污還是違反財經法規產生了分歧。
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第二集《全面監督》中有這樣一個案例,2018年2月,吉林省紀委接到反映吉林工商學院副院長張國志以權謀私的問題線索。
沈某,中共黨員,2013年8月起任A市B區C街道D社區居委會副主任。2018年12月,沈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C街道黨工委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責令辭去居委會副主任職務,改任D社區專職工作人
四年,還是五年?看似這是簡單的選擇題,其實背后有著量刑大學問。在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抗訴案件中,就遇到了是否認定自首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還是五年的問題
2013年至2017年,某鄉政府在已按規定發放工會福利情況下,班子集體決定,以該單位重大活動保障責任較重為由,每年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發放洗發水、沐浴露、牙膏、牙刷等洗浴洗漱用品
王某,非中共黨員,A市B區某鎮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理事長,其通過開具虛假發票的手段,套取經聯社資金50萬元。該經聯社是由B區某鎮村民組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王某是該
劉某,中共黨員,A市原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曾任A市B縣城建局局長,縣委常委、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等職。2008年至2015年間,劉某先后利用擔任B縣城建局局長,縣委常委、縣政府辦公室主
李某,中共黨員,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企業項目資金申報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職期間,A食品有限公司通過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了“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
本案爭議點在于,江某是否成立受賄罪,如果江某成立受賄罪,是否適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規定。
對以上案例量紀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對新舊《條例》的銜接及《條例》規定的量紀情節理解不一致。準確理解紀律處分運用規則,確保新舊《條例》的無縫銜接,是做到精準量紀的前提。筆者
王某,安徽省滁州市經開區某派出所民警,中共黨員,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和外來人員居住證辦理等行政事項。因工作關系與轄區內甲公司(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湯某相識。
為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綜上,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挪用公款過程中必然伴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將其行為認定為挪用公款罪還是濫用職權罪,需要透過“超越職權、不正確履行職權”的行為表象,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黨員,A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縣南湖公園環湖路景觀工程項目承建商宋甲為了在項目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關照,送給曹某人民幣1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對互涉案件的處理原則。
9月11日,“百名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黃平回國投案并積極退贓。黃平作為第60名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其成功歸案再次彰顯了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
徐某,A縣B村會計,協助政府從事購房補貼申報審核等工作;張某,B村村民,系徐某外公。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該案違反法規的主體蔣某某是非黨員監察對象。因此,在對其違反法規行為進行處理時,既要考慮其非中共黨員身份,同時也要考慮村委會副主任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
在實踐中,監察對象的認定是關系到監督執法精準度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執法辦案部門加深認識和理解。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
2019年5月,童某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決與監委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均一致,童某未提出上訴,案件審理取得了良好的綜合效果。
萬某,某國有企業(以下簡稱“A公司”)合同聘用制業務員,2010年5月被派到該公司的江蘇辦事處工作,代表A公司與江蘇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對接工作。
本案中,李某在具體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職問題,根據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屬于在黨的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故可適用第一百三十三條對其進行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紀行為(以下簡稱“兩面人”行為),應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
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擅自變現公物,所得款項歸個人用于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有企業的資金使用權,涉嫌挪用公款罪。